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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组建保亭县农村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网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七仙岭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县农村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品监市[2004] 49号)和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5年海南省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食药监稽[2005] 9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各乡镇、各国营农场选聘一批食品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组建保亭县农村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网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的建设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我县为保障广大群众用上放心药、吃上安全食品所采取的有力措施之一,也是县政府向全县承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之一,该项工作的落实对创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政府、各国营农场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互相配合,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县食品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做为为民办实事好事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 二、工作要求 (一)协管员、信息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要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二)协管员要积极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参与涉及食品药品的执法,开展食品药品管理法规等知识宣传,对当地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协管员发现制售假劣药品、从非正常渠道购进药品、游医药贩无证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制售假劣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在食品中添加违禁成份等行为要及时报告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同)。 (三)信息员要积极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送相关文件和资料,收集和提供有关信息;发现制售假劣药品、从非正常渠道购进药品、游医药贩无证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制售假劣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在食品中添加违禁成份等行为及时报告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三、工作纪律 (一)协管员、信息员不得利用职责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本人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负责人的除外); (二)协管员、信息员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有关食品药品监督检查和当事人的秘密; (三)协管员、信息员不准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吃请,收受礼品、礼金; (四)协管员、信息员不准在没有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私自进行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或收缴罚没款。 四、奖励与惩罚 协管员、信息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经证实情况属实的,可按《海南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对于不履行职责、违反纪律,或发现违法行为瞒而不报,甚至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的协管员、信息员,将坚决予以解聘。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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