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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使用药品单位、药品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药品市场流通和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假药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现经我局研究,决定对有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后在电视媒体上公布有关处罚情况,特此告知。 一、以下违法行为将在县电视媒体上公布: (一)销售假药,且无法提供所销售假药的合法购进凭证,不能清楚说明其合法来源的; (二)使用假药,且无法提供所使用假药的合法购进凭证,不能清楚说明其合法来源的; (三)违法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 二、各涉药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诚信守法,共同维护我县药品流通和经营的良好秩序。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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